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第六十二条 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
支持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护理、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入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
志愿者可以通过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记录为老年
人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时间,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时间优先享受养老服务。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六十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第六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给予支持。
鼓励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兴办养老机构、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扶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产品,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