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3乙方、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7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按变更的服务方案提供服务的,则乙方应当按照变更服务方案的服务项目支付费用。
4.1.7.4食品、材料、劳动力等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服务成本急剧上升(单项价格涨幅达到10%)的,甲方有权要求按照价格涨幅增加费用;服务成本显著下降(单项价格跌幅达到10%)的,乙方有权要求按照价格跌幅减少费用。前述价格涨跌指数,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费用调整前60日,告知乙方和丙方,报区民政局备案。
4.1.8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如各方未续订书面合同,但乙方继续入住甲方的,在甲方提供实际服务的期间,乙方应当按照该期间的甲方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4.1.9甲方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给乙方出具发票或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等额收费凭证。
4.2入住保证金
4.2.1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入住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入住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四倍)。
4.2.2入住保证金可用于抵扣乙方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的医疗费。
4.2.3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超过3日的,则甲方有权从入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拖欠的费用。
4.2.4入住保证金被抵扣或者扣除后,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补足。
4.2.5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入住保证金的用途外,甲方不得将入住保证金挪作他用。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被依法解除时,入住保证金在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的,甲方应当把入住保证金的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4.3其他事宜
4.3.1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乙方的服务费用,不得要求乙方、丙方一次性提前预付入住期间的全部服务费用。
4.3.2重要提示:大额度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需谨慎选择。
4.3.3 7天冷静期。乙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入住机构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经与甲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