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6.1.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6.1.2有权依法依规制订、修改养老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6.1.3有权拒收不适合乙方身体状况的食品、非医嘱药品及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1.4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合理使用乙方入住期间信息资料,如纪念、收藏、活动展览等,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方的信息资料。
6.1.5在征得乙方或丙方以及同住一室的其他老年人同意后,可以在乙方入住的房间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录制并保存录像视频,录像视频保存期限为90日。
6.2甲方的义务
6.2.1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按照国家、本市、行业有关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具体详见《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清单》附件十
6.2.2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6.2.3甲方制订、修改的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和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养老机构内的公共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照公示的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管理服务。
6.2.4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设施,并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6.2.5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养老服务人员;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6.2.6应当开展适合乙方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乙方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前述活动时,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7自乙方或丙方委托甲方管理其外出就诊所配药品并办理药品移交手续之日起,甲方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及相关医嘱,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药品管理服务。
6.2.8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甲方应当尽己所能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救护车,派人陪同,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丙方;在乙方突发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并通知丙方。
6.2.9当甲方发现乙方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及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通知丙方,检查、处理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及丙方负担。
6.2.10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体检,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档案以及费用开支等相关原始资料;对服务期间获取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乙方档案资料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因法定事由需要披露外,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