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6对于乙方在入住期间处于痴呆、意识不清等认知障碍状态下向甲方提出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且不属于违约,但是甲方应当将乙方认知障碍的情况及时告知丙方。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丙方义务责任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负有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本条约定的上述各款内容,甲方应当逐条向乙方、丙方讲解,乙方、丙方在听取甲方讲解并认可上述各款内容的前提下,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11.2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减少相应的收费,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或者丙方知情权的,乙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11.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乙方和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5乙方或丙方逾期补足入住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补足金额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得超过万分之三,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补足金额的30%)。
11.6乙方拖欠甲方养老服务费用或者其他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得超过万分之三,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支付费用金额的30%)。
11.7本合同期满终止、被依法解除或者不定期服务关系被解除后,乙方既未搬离甲方又不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自合同期满终止、被解除或不定期服务关系被解除的次日起,按照养老服务费用每日金额的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和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提供给对方。
12.2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其他情形。
12.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乙方和丙方应积极协调,妥善安置乙方,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者回到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