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连锁品牌运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养老需求,成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现有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小区优先开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三)组建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鼓励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加强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支持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家、保洁等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通过合作经营,引入专业的养老团队和社会工作者,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四)发展智慧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将社区老年人生活情况、健康状态、养老需求、就医诊疗等数据信息纳入统一的数据平台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以失能、独居、空巢老年人为重点,建立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五)整合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内物业闲置资源,改造建设成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面向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养、助餐、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以小区为单位设置驿站,由各区民政局统筹支持和协助街乡镇划定驿站责任片区,并做好与周边已建成运营驿站的辐射区域协调。物业闲置设施须由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占有和使用,一般为地上建筑物,也可以是地下室、半地下室,但位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设施不得用于开展日间托养服务。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用作个人清洁、非制餐助餐服务、养老顾问服务、文体娱乐等用途的房间)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相关改造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六)推进社区适老化改造。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重点在单元门、坡道、电梯、扶手等公共区域建筑节点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增设无障碍通道、加装电梯,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社区适老化改造。改造单元门房屋结构、加装电梯等,须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进行社区适老化改造。(一)驿站建设运营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办驿站,可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备案为驿站,加挂驿站形象标识,同等享受驿站的建设补贴、运营扶持等政策。运营扶持政策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规定执行,可享受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运维支持,试点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申请驿站运营扶持补贴暂不受星级资格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