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建设运营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驿站在完成呼叫服务、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大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可拓展开展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上普通老年群体个性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驿站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援助、巡视探访等服务。
第三条 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对于无驿站的城乡社区,街道(乡镇)应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租金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市场行情,等于或者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涉及区自定政策及资金渠道给予保障。
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建设的驿站,严禁街道(乡镇)向驿站运营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保证金、租金、赞助费等费用。
第四条 区民政局应指导街道(乡镇)与驿站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运营年限和违约责任,细化驿站的服务职责和考核办法。
驿站委托运营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二章 驿站运营主体
第五条 驿站的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三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
(二)应为连锁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且一年内没有一般失信信息记录。
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承接驿站运营的运营主体,应严格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条件的运营主体,区民政局认定其运营能力突出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已承接驿站运营的运营主体,如续签可不受本条第(一)(二)款限制。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不受本条第(一)(二)款限制。提倡连锁品牌机构承接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运营。
第六条 驿站应在建成运营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确保提供的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区民政局应将驿站运营主体法人备案信息及时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并加强日常信息的管理维护,作为后续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的依据。
第三章 驿站责任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