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驿站星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机制。
第五章 驿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驿站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驿站的日常安全监管应落实属地责任,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治理体系进行统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报行业主管
部门。
第二十一条 驿站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整改建议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持续提升驿站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 驿站管理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实行驿站运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驿站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 驿站运营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严禁有以下十类行为:
(一)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四)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五)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
(七)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八)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十)从事与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无关的行为。
第七章 驿站的监督检查及退出
第二十五条 驿站运营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区民政局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资格一年:
(一)一年内3次及以上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驿站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二)违规使用政府扶持补贴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