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民政局应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
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区民政局应督促街道(乡镇)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就近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并尽快提供设施建设驿站。
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制。
第九条 驿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区民政局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将驿站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话等
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包括老年人基础信息、健康信息、评估信息、服务需求信息、每次提供服务信息等。
第四章 驿站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驿站升级成为养老照料中心,升级后不得叠加享受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补贴。
第十四条 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电话、服务预订App等基于互联网多种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
第十五条 驿站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政策优惠。
巡视探访、精准帮扶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驿站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再享受运营补贴。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要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模式,发挥街道(乡镇)对居家养老服务统筹作用,支持驿站连锁品牌运营。
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驿站增设社区护理站或者现有社区护理站增设驿站,为长期卧床或有其他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础护理、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
不具备医疗条件的驿站,应与邻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密切协作机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频次等医疗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驿站星级评定制度,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驿站星级评定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