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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公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建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以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鼓励老年人协会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倡导老年人开展互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保障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权益。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服务。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本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并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供场所、运营补贴、建设补助、购买服务、信贷支持、财政贴息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计划,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并给予养老护理员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养老服务管理和养老护理人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督促落实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使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