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
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由市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条 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日常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文件运转、会议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工作制度等,须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提交申请。养老机构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
第十三条 受理。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机构名单。
申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应由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当日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
(一)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机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并召开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
第十六条 公示。会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定结果确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评定结果公布。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