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5日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统称“养老服务驿站”)。
第三条 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服务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
第四条 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至三星级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管理,指导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评定对象条件
第六条 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
(二)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京民福发〔2016〕392号)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
(二)养老服务驿站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
(三)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五)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
(六)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
(七)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
第八条 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