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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报备。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机构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

  (一)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八)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养老机构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二)养老机构对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定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三)养老机构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  星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参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服务质量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其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一)名称、服务地址等重要备案信息或运营团队主体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