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楼梯两侧墙面或固定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按扶手中心线计算。
2.0.12 开启净宽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
2.0.13 轮椅回转空间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
2.0.14 紧急送医通道
可通至救护车停靠的建筑出入口或室外场地的连续、无阻碍的路径。
3 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适应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3.0.2 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3.0.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基本类型及服务对象

注:▲为应选择。
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3.0.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0.5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当地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4 基地与总平面
4.1 基地选址
4.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4.2 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
4.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4.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2.3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4.2.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