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5.2.2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2/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00m2,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2。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人。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00m2;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5.2.7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