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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全文及局部修订)

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5.2.2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2/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00m2,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2。

  •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人。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按不小于00m2/床确定使用面积。

  •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00m2;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5.2.7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 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 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