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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住高端养老院,费用该子女出吗?北京东城区法院:应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及支付意愿


四个女儿态度不一 支付能力差距较大


大女儿和二女儿表示,她们自己也有家庭并且年龄也不小了,不能时时在母亲身边照顾,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她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孝敬母亲,母亲要多少她们就出多少。


三女儿表示,自己也60多岁了,没什么积蓄,虽然每月有退休金7000多元,但因为离婚了,名下没有房子,也没有其他住处,只能在外租房,现在每个月房租也近4000元,再加上自己的生活开销,手里的钱所剩无几,根本无力负担母亲主张的养老费。


小女儿表示,其出国时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在国外也没有工作,一直和丈夫靠着女儿生活,所以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她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应当在自己的住房内生活,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其他在国内的女儿轮流照顾,而不是去高端养老院来增加子女的经济负担。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要方式,现在母亲入住的这家高端养老院,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太贵了,根本负担不起。母亲非要住,也可以先把房子出租,用租金交纳养老院费用,再加上母亲的退休金不低,还有积蓄,应该有能力自己负担养老费用。


经询问,各方确认何老太太和四个女儿月收入分别为:何老太太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老太太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何老太太表示,存款得留着用于日常生活,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支付赡养费数额 应与实际情况匹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本案中,何老太太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老太太年近九十,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有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老太太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