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起诉时,何老太太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四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老太太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本案中,何老太太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综上,法院在充分考虑何老太太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老太太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
在法院释明后,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陈述来看,三女儿、小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何老太太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
■裁判解析
赡养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伴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人也面临着老龄化趋势,另外子女外出务工、独生子女家庭、离婚和孤寡等因素也使居家养老面临着挑战。正如本案中,四名被告中有三人已超过60岁,这种老龄赡养人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不罕见。
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评价,需要考虑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和实际支出,也要结合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等情况,就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中,被赡养人年事已高且需要照料,但子女都没有条件近身照顾,所以选择养老机构养老也在情理之中。但被赡养人选择的养老机构费用昂贵,远远超出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考虑到被赡养人每月还有五千余元的退休金,同时如果选择养老机构养老,房屋便会空置,可以将房屋出租,用租金收入来交纳部分养老机构的费用,减轻赡养人的经济负担;对于赡养人,应充分考虑其自身收入状况,在保证本人家庭基本支出以外,按比例确定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