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运行机制
4.1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选址的指导,避免建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台账,跟踪督促整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4.2预警预防
4.2.1预警信息传播
各地民政部门对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养老机构做好应对准备。对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较多和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或夜间等特殊时段,属地民政部门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2.2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下,依法采取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准备接收场所和转运工具、转移疏散人员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预警已解除,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养老机构调整有关工作安排。
4.3处置与救援
4.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在洪水灾害应对中,做好老年人转移准备,特别是对失能老年人要视情集中到待转移区域,准备好转移途中必要的护理设备和物资。
在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对中,根据养老机构建筑和周边环境情况研判风险,将老年人转移到相对安全区域,远离陡坡、低强度建筑等高危区域。
在地震灾害应对中,将老年人就近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心理安抚,等待进一步救援安置。
在火灾应对中,及时启动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内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老年人,引导专业消防救援人员进入机构救援。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疾控、民政等部门,并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在社会安全事件应对中,及时报警并组织机构内安保人员强制隔离冲突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立即控制交通工具、燃气、火种、尖锐物品等可能用于滋事的物品,控制事态发展。
4.3.2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属地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民政部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