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金融监管局: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按照《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等有关规定,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31日
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
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存管规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以及按照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养老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布的本地区承接预收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供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存管银行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存管协议。专用存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存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撤销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预先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资金处置等方案,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会员费。存管银行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撤销手续。养老机构应当于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信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
二、存管资金的使用
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会员费。通过其他支付机构或者现金收取的,应当于收取当日(至迟次日)划转或者存入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