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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形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相关方权利义务

(一)养老机构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向存管银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的证照及资料,有关证照及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存管银行。因养老机构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及时导致的风险、损失与责任由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机构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

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存管协议,履行存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存管银行不对养老机构行为承担任何担保、信用背书等责任。因养老服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产生的纠纷,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存管银行应当开发用于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的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推送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收取、使用、退费等信息及相关分析报告,不得隐瞒、欺骗、篡改、拖延等。

存管银行应当关闭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网银交易,全部交易通过柜面或者存管银行开发的专用存管平台进行。养老机构每次发起支出申请,存管银行应当进行支出后余额试算。试算发现支出后余额将低于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对应金额的,应当提示养老机构补足风险保证金,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养老机构补足风险保证金后,存管银行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