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3号
《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6年1月29日
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支持保障和产业促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增进老年人福祉,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和有关的规划建设、保障促进、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物质帮助、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
第四条 本市养老服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作用,坚持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专业性。
第五条 本市养老服务对象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
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老年人、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城市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含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等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
第六条 本市养老服务包括基本养老服务、市场化养老服务和社会互助共济养老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包括向特定老年人提供的兜底保障性养老服务和向其他老年人提供的普惠支持性养老服务。普惠支持性养老服务包括对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经济状况老年人提供的相应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和关爱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