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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二)连锁运营养老服务机构5家以上,连锁运营机构中具有三星级及以上的机构法人优先;

  (三)近一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未出现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情形。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不受本条第一、二款限制,提倡连锁品牌机构承接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运营。

  第六条驿站在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为老服务活动,但应当在开展为老服务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向驿站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第七条各区应将驿站运营主体法人备案信息及时归集至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并加强日常信息的管理维护,作为后续运营扶持、监督管理依据。

 

  第三章驿站责任片区

  第八条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

  每所驿站的责任片区所覆盖的最高人口规模不超过20000人,或老年人口不超过8000人。

  第九条区民政局应指导街道(乡镇)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驿站责任片区。

  全市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区民政局应督促街道(乡镇)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就近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并尽快提供设施建设驿站。

  第十条驿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的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基础信息、健康信息、评估信息、服务需求信息、每次提供服务信息等内容。

  第十二条区民政局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将驿站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话等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进行公示。

 

  第四章驿站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建立驿站运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驿站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驿站运营方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

  第十五条严禁驿站运营方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第十六条严禁驿站运营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第十七条严禁驿站运营方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