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驿站的日常安全监管应落实属地责任,由街道(乡镇)对驿站进行统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驿站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整改建议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持续提升驿站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七章驿站的监督检查及退出
第三十五条驿站运营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一年:
(一)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服务对象投诉驿站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二)服务定价明显高于市场参考价格的;
(三)违规使用政府扶持补贴资金的;
(四)星级评定或绩效考核中发现其他需要整改情形。
第三十六条驿站运营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运营商退出运营或撤销服务商运营资格:
(一)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二)经督促整改消防安全仍未达标的;
(三)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上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
(四)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第三十七条驿站运营商申请退出或被撤销服务资格的,街道(乡镇)或区民政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变更运营法人:
(一)街道(乡镇)应及时受理,清理登记移交资产,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报备退出情况;
(二)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遴选接续运营商,在明确退出后三个月内完成运营交接工作,及时通知银行办理POS机变更法人账号信息;
(三)接续运营商应于完成运营交接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完成备案手续;
(四)区民政部门应在完成运营管理权交接后及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变更驿站法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各区民政局要建立驿站运营商退出后建设补贴资金追缴机制,领取建设补贴资金的驿站运营服务未满5年的,退出时应按未满年限每年20%的比例追缴建设补贴资金。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