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严禁驿站运营方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从事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第十九条严禁驿站运营方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条严禁驿站运营方开展虚假宣传保健功能,开展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严禁驿站运营方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严禁驿站运营方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第二十三条严禁驿站运营方从事与为老服务无关的行为。
第五章驿站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驿站升级成为养老照料中心。
第三十六条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驿站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政策优惠。
巡视探访、精准帮扶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优先由驿站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再享受运营补贴。
第二十八条各区要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模式,发挥街道(乡镇)对居家养老服务统筹作用,支持驿站连锁品牌运营。
第二十九条鼓励现有驿站增设社区护理站,现有社区护理站增设驿站,为长期卧床或有其他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础护理、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
不具备医疗条件的驿站,应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密切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服务项目、服务频次。
第三十条全面推行驿站星级评定制度,建立驿站星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机制。
第六章驿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及院内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