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彬是湘潭市一家机关单位的退休干部,儿子在上海从事金融行业,他对一些金融产品也有所了解。对于“倒按揭”、购买房产养老寿险这种新兴的养老模式,他表示有所耳闻,但内心无法接受。“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房价就算涨了,也跟我没关系,不如出租,每月拿租金,比较稳妥。”自从孙女出生后,周老和老伴就搬去了上海,位于湘潭县的房子通过中介放租,除退休金外,他每个月还有额外的1800元租金入账。
“对我们这一辈人来说,房子是辛苦了一辈子换来的,如果抵押给金融机构,子女就无法继承了。”86岁的李德元在企业做了一辈子水电工,除了一套60平方米的老房子外,没有其他固定资产。虽然退休金不高,但省吃俭用也能过日子,他从来没打过房子的“主意”,打算在百年后将房子留给儿子。
记者咨询了几家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大部分表示没有推出该类型的金融产品,或是推出的该类型产品暂未在湖南销售推广,仅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试点推广。可见,“以房养老”的金融模式在湘潭市未成气候。为何市场反应如此冷淡?究其原因,老年人有后顾之忧,担心人还在世就居无定所了。
新法新规:法律为老年人解后顾之忧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住房与居住问题,《民法典》物权篇新增了一个“居住权”,这意味着,房子增加了一项用益物权。该项权益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也就是说,老年人在把房子卖掉或者抵押的同时,可以要求设立居住权——有生之年要让自己无偿居住。
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宇婷分析,居住权是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基础上,分离出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对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老人来说,可以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居住权,使其晚年获得更好的保障。在他们的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钱房两空”。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需要在登记机构登记后才能设立。
另外,周宇婷还提醒,合规“以房养老”的开展主体为商业银行或正规保险机构,市民如果有“以房养老”的需求,一定要选择合规主体。其他养老公司、服务机构推出的“以房养老”项目,建议老年人慎重考虑。尤其对一些收益特别高、看不懂且弄不清钱给谁用、交钱变成合伙人的养老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
他山之石:国外如何“以房养老”?
在国外,反向抵押贷款是以房养老最为成功的模式,最早起源于荷兰,而运作最为完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除这两个国家外,加拿大、新加坡、英国、法国等国家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也发展得比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