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形式背后,如果涉及违法,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资诈骗罪,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另一种类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不具资格的个人或单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或以投资、集资、联营、资金互助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两者的差别在于,前者一开始就是怀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一开始的目的并不是为骗钱,而是为了赚利息差。集资诈骗罪,刑期最高可至无期,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最高为十年以下。
2020年7月,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发布公告,称“纳诺老年公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依法立案侦查。这意味着,纳诺一开始的目的,并不是非法侵占,只是非法吸纳存款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与此对应的是,老人们不是单纯的受害者,而是成了“投资受损人”。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涉及老人养老项目爆雷,都能被控非法集资,但如论如何,老人的确不是一个“合格的投资者”。
▌金融
针对养老床位不足的情况,2015年2月,民政部、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通过“放管服”等一系列政策,养老机构从许可变成备案,放宽渠道,激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市场,这本身是对的。
养老本身是一个高投入行业,离城市不能太远,地价不便宜,需要建筑投入,门槛较高。虽然有稳定的现金流,但租金收入相对低,回本周期非常长。由此,面对重资产投入在前、收入在后、“贷款难”的中小型民办养老机构而言,预售、预租养老床位,就成了低成本获取启动资金,以及一次性获取整个收益的办法。
于是,本来是长期现金流的生意,就变成了一个赚快钱的生意。实际上,很多东西的金融化,都是基于这个逻辑。对于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化,也是金融行业的一个基本模式。
当然,并不能说金融化不好。金融是筹集资金,推动生产发展,产业进步的必要手段。本质上起到的是为全社会合理调配生产要素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市场中,在无数游戏规则之下,经过层层转换,金融脱离了本身的目的,变为一个独立的变量,一个独立的动机。
比如,在次贷危机中,从消费者的购房款,到房贷,再到次级贷,再到CDS,最后到金融市场上不断增加的杠杆,经过多次转化。本来应该推进房地产发展的金融,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它本身的目的,带来了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