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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养老第三支柱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做些什么 两会代表委员这样建言

罗熹也看到了第三支柱的机会,他认为,第三支柱相对于其他两个支柱而言,作用并不相同。一是能为高收入阶层个人养老提供一个渠道、一种方式;二是能为新兴业态、多种方式的从业人员提供一种养老保障;三是通过长期的养老保障资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尽管国家多次发文鼓励第三支柱养老的发展,也不能忽略其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当前,我国第三支柱发展刚刚起步,在替代率、资产规模等方面远低于大多数成熟市场,在结构特点、市场有效性和政府管控程度上均有提升空间,其发展主要受限于包括对养老金第三支柱产品定义不明确、养老金融专业投资能力不足、缺乏居民个人养老专属账户体系、第三支柱政策不方便个人参与等问题”,周燕芳表示。

商业保险公司的机会和难题

第三支柱产品体系涵盖保险、银行、资管等多类型的产品。从国际经验看,以德国为代表的成熟第三支柱产品体系以保险类产品为主,占比70%左右。以保险产品为主体的优势在于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收益,操作简单,不需要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美国的第三支柱则是以资管产品为主体(占比65%),其优势是整体成本较低,基于民众金融知识差异,有更多实现超额回报的可能,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也更为及时、透明。周燕芳认为,对于中国而言,以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更为合适,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特点,提升第三支柱的保障水平。

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哪些机会呢?

罗熹这样介绍人保集团在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体系所做的探索: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探索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积极承办长期护理保险。解决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的护理难题;积极开展养老产业建设。充分发挥养老长期资金的优势,设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聚焦长期护理服务商、综合康养服务商等养老产业投资等。

但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尝试中,也面临着一些难题。例如在探索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时,罗熹认为目前税收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适当提高免税力度。

采访中,周燕芳对此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释:目前,我国试点地区均采用的是EET模式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即缴费阶段免征个税,退休阶段再补缴个税。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退休阶段,劳动者需要补缴个税的税率为7.5%,而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月收入8000元以内的劳动者,需要缴纳的个税税率仅为3%,由于我国大多数劳动者月收入在8000元以内,第三支柱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阶段的税优政策呈现明显的负激励效应。同时,由于设置了1000元的税延上限,对高收入者也没有足够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