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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16届]第69号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审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工信、教育、体育、大数据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参与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