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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老服务!内蒙古发布重要通知

四、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十六)全面加强协同监管。依托各级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强化部门协作。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编制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治区民政厅要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建立全区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及时做好与各登记管理机构的数据推送共享工作,实现动态更新;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抽查比例,抽查检查结果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并将结果及时归集至相应养老服务机构名下。通过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养老服务投诉,对投诉线索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办或转办。

(十七)持续推进信用监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备案申请人将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为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加快全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资金、从业人员等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做好与民政部“金民工程”的数据交换工作。推进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逐步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九)发挥标准规划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地方标准。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养老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制定的企业标准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