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强化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重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等的监督管理。将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依托大数据、第三方绩效评价、审计等方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和管理安全。对存在骗取政府补贴资金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额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同时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六)加强内部收费和非法集资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管理,原则上床位、护理、伙食等费用按月收取。加大对金融机构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以养老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置有关线索,坚决防范和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七)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持续巩固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成果,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达标工作,确保到2022年全区养老机构全部达标。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紧急呼叫记录、异常事件报告、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加强日常巡查和护理,防止因护理不到位发生的褥疮、跌伤、烫伤等事故。完善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康复及安宁疗护服务运营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养教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八)加强纠纷协商调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从源头上消除服务安全风险,最大限度预防纠纷发生。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建立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和渠道,通过“开通一条热线、设置一个信箱,指定一个专员”等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化解纠纷,依法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大对违规经营查处力度。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