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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多15天,工资福利照发!贵州新规鼓励给职工陪护假

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从规划与建设、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与康养、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系统规定。

其中,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条例》全文如下: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

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

第三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重点保基本的原则。

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定期研究养老服务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的决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养老服务工作推进体系,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省年度综合考核,并予以督促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