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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多15天,工资福利照发!贵州新规鼓励给职工陪护假

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综合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综合当地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增加服务内容,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定期发布。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为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具体项目和内容的确定提供重要参考。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前款的评估标准,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用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的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应当设立便民热线、老年人服务引导台、绿色通道等必要的线上线下便利化服务渠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帮办、转办、代办服务。

推动老年人便利化服务事项向农村延伸,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站、金融机构涉农代办点等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实际,明确帮办、代办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办理。

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可以投资成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第三十条 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接受政府委托,签订委托运营协议,运营社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