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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多15天,工资福利照发!贵州新规鼓励给职工陪护假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投资新建、购买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等方式建设或者获得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设立服务网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急、助购、助医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康复理疗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时,应当优先提供政府发布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可以提供其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可以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区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设施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生活和社交需要,实施增设无障碍通道、加装电梯、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适老化改造。

第三十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开办老年餐桌,提供文体健康指导、高龄独居老年人安全预警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营收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企业,通过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方式,培训具备养老护理能力的家政员,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老年教育的发展,支持创办社区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大学分校,鼓励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社区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第三十九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重点关爱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