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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多15天,工资福利照发!贵州新规鼓励给职工陪护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和功能完善,每个县至少有1所护理型养老机构和1所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对特困人员中失能(失智)老年人应当集中到护理型养老机构统一供养。

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文化和旅游、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医疗服务。农村地区应当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建设。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鼓励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前款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符合条件的,医保部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依法可以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有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保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社区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

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鼓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和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