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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设置7天冷静期【附合同模板】

7.2.7乙方因疾病需要治疗的,在治疗期间应当遵守医嘱,配合治疗。如外出就医需在医院观察治疗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2.8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外出应当做好请假、销假登记,在外留宿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2.9如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7.2.10对于甲方的管理服务,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8.1丙方的权利

8.1.1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与乙方的约定,接受乙方的指定,代理乙方全权处理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约等有关的全部事项,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1.2有权对甲方的管理服务提出批评建议。

8.1.3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8.1.4享有对乙方的探视权。

8.1.5如乙方出现突发紧急或者意外情况的,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信息。

8.2丙方的义务

8.2.1在乙方入住前应当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入住登记表》,并确保真实、有效、无虚假与隐瞒。

8.2.2应当劝导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服务、爱护甲方的各项服务设施。

8.2.3应当经常与乙方沟通、探视,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8.2.4如若家庭情况、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8.2.5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正常服务秩序。对乙方的探视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管理与服务。

8.2.6应当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的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8.2.7如乙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履行乙方监护人的职责。

8.2.8对于乙方造成甲方损害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2.9应当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8.2.10如乙方需要外出就医的,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携乙方到医院就诊,劝导乙方遵守医嘱、配合治疗,并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就医情况。

8.2.11如乙方突发危重疾病,应当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及时赶达医院,负责处理乙方的治疗事宜。

8.2.12对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当尽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