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新闻中心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文,10条措施强化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附全文)

图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更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就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

全文如下: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民发〔202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更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一)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督促承包方、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养老服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严把订餐质量关,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作用。妥善储存、加工、分发社会捐赠食品,防止浪费。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自营内设食堂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食堂的承包经营方和受委托经营方、为养老服务机构集体用餐提供订餐服务的供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