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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文,10条措施强化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附全文)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按照要求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与维护。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及时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食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符合要求。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要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干净、卫生。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助餐服务的社区老年餐桌、老年食堂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责任

(三)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质量安全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配餐助餐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加大对供餐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范进行调查和采样送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对发生食源性疾病的食品经营者,要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是否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惩重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三、大力推进社会共治

(五)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

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采用透明式展示的,可以通过透明玻璃窗、玻璃墙展示;采用视频方式展示的,可以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公开展示,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