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协助探望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延伸社区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建设】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照料护理等级配备相应的养老护理员。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服务收费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安全值守】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