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七)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八)侵犯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民政部门法律责任】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特别规定】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机构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养老机构28671家,其中:编制部门登记的13555家,民政部门登记的14109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831家;各类养老机构共有床位数3793724张。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养老机构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对养老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对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服务作出了新的部署;三是自2017年以来,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了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普遍改善,形成了一些好做法好经验。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