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网络,将教育资源向基层和社区延伸,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教育,支持开放大学、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主体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
第六十条 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自愿参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并创造从业条件。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从业单位自愿选择为老年从业人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或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六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六十二条 积极培育银发经济,推动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以及老年用品行业规范发展。支持企业推进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产品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提高老年人适用产品的质量和水平。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依法加强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保护。
第六十三条 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制订完善智慧养老相关产品和服务推广目录,重点扶持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情感关爱等领域的智能产品、服务及支持平台。
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的监测提醒功能,利用大数据方便老年人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和应急处置。
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运用新技术。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向养老事业。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的融资支持。促进养老普惠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发老年人储蓄、投资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养老金融产品。
鼓励保险机构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开发适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产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