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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现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30日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

  (一)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五)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第五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助。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

  (二)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