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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承诺书


附件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入住信息,并及时准确报送变更信息。

  1.保证入住养老机构期间,出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存在其他不宜入住机构情况时,将无条件与机构终止服务合同,暂时放弃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待遇;

  2.保证遵守行业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3.诚实守信,保证在服务对象被取消低保、低收入待遇、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以及临时出院等引起补助情况发生变化时,服务对象本人及入住的养老机构于3日内主动报告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和区民政局。

  违反以上承诺,服务对象及养老机构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和法律责任。

  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字:

  服务对象身份证号:

  养老机构法人盖章(公章):

  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