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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五)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

  (六)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六条 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优先使用市级定额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请及核准入住

  第七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报程序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

  (一)系统受理。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原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福利平台”)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并在福利平台中上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签章后的承诺书,福利平台自动受理。

  申请补助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须上传户口本等凭证材料。

  (二)网上审批。福利平台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残疾信息及能力评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自动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政府补贴额度和个人支付额度;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审核不通过,审批终止。

  (三)系统预警。服务对象在机构入住过程中,如身份条件发生变化,福利平台将自动报警提示,养老机构应根据提示,变更服务对象自付额度。

  服务对象或养老机构对系统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区民政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核准。

  第八条 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

  对已入住二星级以下养老机构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及居住状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

  服务对象优先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各街道(乡镇)有义务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推荐合适的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