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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机构应由其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合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实行每季度结算制度。

  在下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区民政局按照归集至福利平台、经核查确认的数据,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将困境家庭服务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养老机构法人账户。

  第十二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自入住养老机构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因服务对象入住、转为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等,以养老机构月收费为标准,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补助。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以系统预警时间作为补贴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在各区财政筹措基础上,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以每年截至8月31日的各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对象人数,编制并分配下一年度市财政补助预算,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四条 福利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发放的唯一依据。补助资金全部纳入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养老机构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审计。

  第十六条 对发现养老机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合谋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补助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虚报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八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九条 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在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