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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调整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各盟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中的出入管理防控措施作出适当调整,其他防控措施仍要严格落实。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正常服务秩序,支持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二)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按照民政部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分级培训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对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含前期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又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守好养老机构安全红线和底线。对只是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其在国家标准生效实施前整治达标。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准备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2020年底前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提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各盟市要指导所辖旗县(市、区)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组织开展先行先试。到2020年底前,各地养老机构普遍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全流程公开,为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和老年人知情选择提供参考。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各盟市要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指导各旗县(市、区)将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齐抓共管的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及协作机制,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要以落实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为抓手,督促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经过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