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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继续实施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继续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旗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

(六)确保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服务。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养老机构等级评审中,优先支持设置医疗机构或医务室的养老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与当地就近医疗机构建立医养联系服务制度;床位在50-15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需求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支持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到2020年底,努力实现所有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七)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利用中央和自治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优先改造贫困地区和乡镇民办养老机构。具体改造范围和工作程序由各盟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审核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要求,开展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逐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部署和抓落实,继续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养老院服务质量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