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提交申请。
(一)养老服务驿站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一星级。
(二)通过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
2.《养老服务驿站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设置、管理流程等),工作人员情况(各类人员人数、资质等),服务情况(服务项目、特色等),近三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自评得分情况(自评总分,扣分项,扣分原因等)。
第十条 受理与评审。
(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服务驿站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驿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服务驿站名单。
(二)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服务驿站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
(五)受理与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可参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相关规则。
第十一条 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
(一)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三)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养老服务驿站,并向社会公布。
(四)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服务驿站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
(一)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