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区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证书、牌匾样式、规格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设计,由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获评星级的养老服务驿站应将星级牌匾悬挂在其公共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承担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服务驿站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书
根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经本驿站自评,现申请参评 星级养老服务驿站。
本驿站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本驿站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在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无弄虚作假行为,并愿意承担因违反诚信原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表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资格条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