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5日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
第四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分级实施、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第二章 评定对象条件
第六条 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
(二)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DB11/T 219)关于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七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
(二)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
(三)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存在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情形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六)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
(七)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
(八)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