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驿站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或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二)养老服务驿站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四章 星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二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服务驿站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参评申请。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驿站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服务质量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服务驿站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驿站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其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一)名称、服务地址等重要备案信息或运营团队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第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过程中发现养老服务驿站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等服务质量问题且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获评星级的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星级:
(一)未即时报告重要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二)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四)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星级发生变化的养老服务驿站名单及相关情况,向市、区民政部门报备并对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