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巧立名目实则为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实施的床位预售和床位补贴券回购手段,都是为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而巧立名目的骗局。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老年人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着重关注合同是否含有“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违背经济常识的夸大表述。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无风险又高收益”等自相矛盾的宣传常是陷阱所在。
案例四
刘某光等人集资诈骗案
——以终身养老或高息为诱饵
骗取老年人养护费用
一、关键词
终身养老;养护合同;扶养协议;最低生活保证金;集资诈骗
二、基本案情
2004年9月,被告人刘某光筹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济慈托老中心,2010年10月更名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老年服务中心”),曹某玲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刘某光开展终身养老业务,即老年人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养护费,可获得每月返还最低生活保证金,并享受老年服务中心提供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照顾、24小时护理、抢救,医疗费100%报销、火化、公墓殡葬等免费待遇。刘某光以老年服务中心的名义与老年人签订《养护合同》或《扶养协议》。2010年以来,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老年服务中心纠正终身养老服务行为,并责令清退养老服务费用。老年服务中心也多次上报整改情况,但实际仍继续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诱导老年人交纳养护费用。2015年5月,刘某光因资金周转问题失去联系,老年服务中心终身养护服务业务终止。
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起,刘某光在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招收一千余名老年人,骗取养护费人民币3405万余元。2011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光单独及伙同曹某玲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钱款80起,骗取人民币9212万余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光、曹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以办理终身养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2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某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提高辨别能力,警惕“终身养老”的噱头。本案中,被告人抓住空巢老人对未来养老的担忧,以及老年人希望享受低价格、高质量养老服务的心理,以终身养老及按月返利为诱饵,通过故意夸大老年服务中心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提高社会知名度,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骗取大量资金。“从年老到坟墓”的服务承诺,加之最低生活保证金的设计,看似提供了一揽子解决养老问题的“万全”方案,实则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夸大承诺和虚假包装。实际上,被告人所在公司并无兑现能力,其对外签订终身养老合同行为曾多次被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叫停并印发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和清退费用,但被告人仍然继续采用提前签订合同的手段逃避监管,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在经营期间,老年服务中心账目缺失,无证据证实资金去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